作者:丹东高新区 点击次数:647 发布时间:2022-11-25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根据《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丹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丹东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丹农发
〔2021〕35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省委“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意见(国发〔2018〕42号、辽政发〔2019〕29号、丹政发〔2020〕10号、丹农发〔2021〕352号)要求,以满足“三农”对机械化生产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能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机械化需求,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突出稳产保供机具供给。根据省补贴资金安排情况,将我区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纳入优先保障范围,应补尽补。结合工作实际,最大限度扩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推动全程全面机械化发展。逐步将育秧、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范围,加快推广应用步伐。
(二)加强农机科技自主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国产北斗智能终端设备,推动更多应用“北斗+”和“+北斗”模式。推动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条件步伐,尽快列入补贴范围。支持高端智能创新农机产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
(三)持续优化机具补贴标准。加大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和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支持力度,提升重点机具补贴额度,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逐步降低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补贴额,具体补贴标准按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
(四)全面提升监督服务效能。积极推广应用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工作。加快补贴资金兑付进度,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强化专业机构技术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加强对套取、骗取补贴的产销企业核查,核实后按要求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从严整治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三、实施规定
(一)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根据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省补贴范围”)11个大类、26个小类、84个品目(详见附件1),全部纳入我区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在我区办理补贴申请的机具,必须是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待省下发后另行通知。
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县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各地自定,不得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1、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范围为全市所有县(市区)。
2、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3、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我区补贴标准严格按省发布的各机具品目的各档次补贴额执行。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补贴额年度内保持相对稳定。
要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同时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度。政策实施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相关部门立即申请冻结,及时开展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上报市农业农村厅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补贴资金分配和使用。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区社事局会同财政局采用因素法(包括补贴资金需求、上年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政策规定等情况)测算分配资金,资金分配原则上不突破我区提报的需求上限。2021年提前下达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分配计划(详见附件2)。
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区社事局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继续在全区开展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省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探索创新补贴资金使用与管理方式,实施作业补贴、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承租补助等补贴方式。相关方案待省下发后实施。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区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保障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四)补贴操作流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照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各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1.制发实施方案。区社事局、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制发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范围、操作程序,及时公布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2. 受理补贴申请。区社事局通过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受理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支持统一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受理补贴申请,实现应录尽录。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贯彻落实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要求。高新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总量(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110%时,需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3.核验公示信息。区社事局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鼓励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等新方式。核验相关信息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4.限时受理审核。区社事局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照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
5.兑付补贴资金。区财政局审核区社事局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原则上补贴申领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照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相关规定执行,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建立健全高新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对补贴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强化政府领导下的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进一步提高政策实施效率和效果。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农机推广、监理机构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技术支撑和管理服务工作,共同为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要依托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区社事局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区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要全面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市域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高新区社事局、财政局要根据此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区的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抄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每年12月10日前,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分别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附件:2021—2023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
2021—2023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1大类26小类84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旋耕机
1.1.3深松机
1.1.4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1.2.4筑埂机
1.2.5联合整地机
1.2.6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
2.1.1穴播机
2.1.2小粒种子播种机
2.1.3根茎作物播种机
2.1.4免耕播种机
2.1.5铺膜播种机
2.1.6精量播种机
2.1.7整地施肥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杆喷雾机
3.2.2风送喷雾机
3.2.3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机械
3.3.1果树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3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3.1薯类收获机
4.3.2花生收获机
4.4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4.1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4.4.2搂草机
4.4.3打(压)捆机
4.4.4圆草捆包膜机
4.4.5青饲料收获机
4.5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5.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玉米脱粒机
5.1.2花生摘果机
5.2干燥机械
5.2.1谷物烘干机
5.2.2果蔬烘干机
5.3种子加工机械
5.3.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果蔬加工机械
6.1.1水果分级机
6.2剥壳(去皮)机械
6.2.1花生脱壳机
6.2.2干坚果脱壳机
7.畜牧机械
7.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7.1.1铡草机
7.1.2青贮切碎机
7.1.3揉丝机
7.1.4压块机
7.1.5饲料(草)粉碎机
7.1.6饲料混合机
7.1.7颗粒饲料压制机
7.1.8饲料制备(搅拌)机
7.2饲养机械
7.2.1孵化机
7.2.2喂料机
7.2.3送料机
7.2.4清粪机
7.2.5粪污固液分离机
7.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7.3.1挤奶机
7.3.2剪羊毛机
7.3.3贮奶(冷藏)罐
8.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8.1废弃物处理设备
8.1.1残膜回收机
8.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8.1.3秸秆压块(粒、棒)机
8.1.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8.1.5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8.1.6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9.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9.1平地机械
9.1.1平地机
10.动力机械
10.1拖拉机
10.1.1轮式拖拉机
10.1.2手扶拖拉机
10.1.3履带式拖拉机
11.其他机械
11.1其他机械
11.1.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1.1.2大米色选机
11.1.3杂粮色选机
11.1.4秸秆膨化机
11.1.5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1.1.6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
11.1.7有机肥加工设备
11.1.8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1.1.9果园轨道运输机